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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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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四條之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申報本部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所在地法院為變更登記
  2. 2.財團法人應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本部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10條的規定,財團法人在取得換發的法人登記證書後,必須在10日內將該換發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交財政部和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備查。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讓財政部能夠對財團法人的登記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同時也可以確保稅捐稽徵機關能夠及時掌握財團法人的最新登記資訊,以便進行相應稅務處理。目前沒有特定的範例或資料可以提供用來支持這項規定。

  • 第四條條文
  • 變更登記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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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10 條規定:「第四條之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申報本部許可,並於許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