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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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10條的規定,財團法人在取得換發的法人登記證書後,必須在10日內將該換發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交財政部和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備查。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讓財政部能夠對財團法人的登記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同時也可以確保稅捐稽徵機關能夠及時掌握財團法人的最新登記資訊,以便進行相應稅務處理。目前沒有特定的範例或資料可以提供用來支持這項規定。
- 第四條條文
- 變更登記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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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