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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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11條的規定: 1. 財團法人的董事人數應在五人至十七人之間,監察人人數不得超過五人。若有特殊需要,需向財政部報經核准後始得超過此限制。這表示董事數量在5至17人之間,監察人數量則不得超過5人。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超過這些限制,就需要向財政部報經核准。 2. 董事和監察人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但可以連選連任。這意味著董事和監察人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可以連續留任。 3. 董事和監察人的變更或任期屆滿後的改選(派)都需要向財政部備查,並在備查後才能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這表示當董事或監察人發生變更或任期屆滿時,必須先向財政部備查,然後才能進行法院的變更登記。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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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