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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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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代表政府擔任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者,其年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2. 2.前項董事、監察人因業務需要,事先送請本部可者,得延長至六十八歲。
  3. 3.第一項規定於本準則修正施行前已在任董事、監察人,其年齡已逾六十五歲者,得繼續任滿本屆任期,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但其捐助章程或其他規章另有限制或應即解任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12條,代表政府擔任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其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除非因業務需要事先經本部核可,可以延長至六十八歲。然而,如果準則修正前已在任董事、監察人且年齡已逾六十五歲的情況下,可以繼續任滿本屆任期,但如果其捐助章程或其他規章另有限制或應立即解任的規定時,則需按照這些規定行事。這意味著財團法人的董事、監察人年齡上限以及是否能夠延長在符合這一準則的情況下進行。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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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12 條規定:「代表政府擔任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者,其年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六十五歲。前項董事、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