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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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12條,代表政府擔任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其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除非因業務需要事先經本部核可,可以延長至六十八歲。然而,如果準則修正前已在任董事、監察人且年齡已逾六十五歲的情況下,可以繼續任滿本屆任期,但如果其捐助章程或其他規章另有限制或應立即解任的規定時,則需按照這些規定行事。這意味著財團法人的董事、監察人年齡上限以及是否能夠延長在符合這一準則的情況下進行。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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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