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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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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董事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一、常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二、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2. 2.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須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本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13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議分為常會和臨時會兩種。常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而臨時會則在必要時召集。如果現任董事中有三分之一以上提出會議目的和召集理由的書面請求,要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議,董事長必須在收到請求後十天內召集會議。如果董事長逾期未召集會議,請求方的董事經過本部的許可後可以自行召集會議。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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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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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13 條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董事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一、常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二、臨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