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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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法院登記財產總額及其孳息、承辦業務所得及其他收入之籌措、管理及運用。 二、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三、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五、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六、其他章程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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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14條,董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1. 登記財產總額及其孳息、承辦業務所得及其他收入的籌措、管理和運用。 2. 訂定和管理內部組織。 3. 審核和推行業務計畫。 4. 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 5. 就重要事項提出或決議。 6. 執行其他章程規定的事項。 這些職權授予董事會,旨在確保財團法人的財務和業務運作能夠有效、透明地進行。董事會有負責管理財團法人的責任,並根據財團法人的章程和相關法令進行操作。 範例:假設一個財團法人的董事會根據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14條的職權,審核了該財團法人的年度收支預算,並最終決定通過該預算。這是董事會根據其職權進行的範例之一。
- 核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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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