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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設立標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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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行之設立,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存儲。
  2. 2.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設立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發起人或創立會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全體同意就發起人所繳股款範圍內購置營業上必要之固定資產及支付開辦費者。 二、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後,運用於中央銀行規定之流動準備資產者。 三、外國金融機構申請設立銀行,其資金運用於合併或概括承受本國銀行之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10條的規定,商業銀行在設立時需要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存儲。這些專戶存儲的股款在開始營業之前不能被動用。然而,如果在取得設立許可後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則不受此限制: 1. 經發起人或創立會選出的董事和監察人全體同意,可在發起人繳納股款的範圍內購置營業所需的固定資產並支付開辦費用。 2. 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後,可用於符合中央銀行規定的流動準備資產。 3. 外國金融機構申請設立銀行時,其資金可用於合併或接收本國銀行的全部業務和資產負債。範例:根據我所查閱的資料,根據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规定,商業银行在設立時必須遵守上述的條款,其中規定了專戶存儲股款的使用限制。這些限制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的權益,確保股款能夠有效地用於開展銀行業務。

  • 監察人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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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 10 條規定:「銀行之設立,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存儲。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