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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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銀行名稱。 二、營業項目。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本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 五、公告方法。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 七、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 八、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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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9條規定了銀行章程應該記載的事項,包括: 一、銀行名稱:章程應明確記載銀行的名稱。 二、營業項目:章程需清楚列出銀行的營業項目。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章程需明確規定銀行的股份總數和每股的金額。 四、本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章程要註明銀行本行以及分支機構的所在地。 五、公告方法:章程應該記載銀行公告事項的方式和程序。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章程需明確規定董事和監察人的人數、任期以及任免程序。 七、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章程要明確界定董事會的職責以及與經理部門職權的劃分。 八、訂立章程之年、月、日:章程應該記載訂立章程的具體年、月、日。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銀行章程的內容明確,對銀行的運營和經營有明確的指引和規範。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後之「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 監察人名詞
- 任免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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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