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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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11條規定了在銀行設立過程中發起人變更的情形以及其他事項變更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在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發生變更,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不過,在發起人失蹤、死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或在提出設立申請後發現有銀行負責人準則第三條所列情事、或發起人為公司且經法院裁定重整或有其他重大喪失債信情事的情形下,發起人可以在事實發生後的兩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且不受時間限制。另外,如果除發起人外的其他事項有變更,需要提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并應該在事實發生後的兩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除非根據情況無法事先報請核准。最後,根據主管機關核准的結果,發起人應當在銀行總行和分行所在地公告並刊登該變更的訊息。
- 設立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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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