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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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16條的規定,如果一家獲得營業執照的銀行在六個月內尚未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應當廢止其許可,要求其繳銷執照,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但是如果該銀行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展,則可以延長期限,但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只能延展一次。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銀行已經獲得營業執照,但由於某種原因導致他們六個月內尚未開始營業,主管機關可以要求他們繳銷執照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然而,如果該銀行能夠提出合理的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批准延展,那麼他們可以延長開業期限,但是這次延展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只能延展一次。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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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