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15

快速跳轉

銀行經設立許可後發營業執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一、股東持股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 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符合第六條規定者。 三、不符合第七條規定者。 四、未提出應具備之文件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銀行業務之虞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15條規定了經設立許可後但核發營業執照前,主管機關不予核發營業執照的情形。根據該條規定,如果股東持股不符合商業銀行法第25條第2項的規定,或者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符合第6條的規定,或者不符合第7條的規定,或者未提供應具備的文件,或者主管機關認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銀行業務的情況,主管機關都不會核發營業執照。 關於商業銀行法第25條第2項,根據該法規定,商業銀行的股東持股比例應符合法律規定,具體比例需參考商業銀行法的相關規定。 關於商業銀行法第6條,該條規定了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資格要求,具體要求需參考商業銀行法的相關規定。 關於商業銀行法第7條,該條規定了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和經營方式,具體規定需參考商業銀行法的相關規定。 關於商業銀行法第15條,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商業銀行在獲得設立許可後但核發營業執照前存在上述情況,主管機關將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資料來源: 商業銀行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D003000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 15 條規定:「銀行經設立許可後核發營業執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一、股東持股不符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