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 6 條規定了銀行的董事、監察人和經理人應該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并且受到兼職限制和應遵行事項準則(即銀行負責人準則)第三條至第九條的規定的限制。如果候選人具備銀行負責人準則第三條列出的情況之一,則不得擔任銀行的發起人。如果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是法人,則該法人的代表或被指定的代表行使職務的規定適用於前項。
- 監察人名詞
-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法規
- 銀行負責人準則法規
- 第三條至第九條條文
- 第三條條文
- 法人名詞
-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 3 條條文
-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 4 條條文
-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 5 條條文
-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 6 條條文
-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 7 條條文
-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 8 條條文
-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