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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設立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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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行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以下簡稱銀行負責人準則第三條至第九條之規定;有上述準則第三條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銀行之發起人。
  2. 2.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 6 條規定了銀行的董事、監察人和經理人應該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并且受到兼職限制和應遵行事項準則(即銀行負責人準則)第三條至第九條的規定的限制。如果候選人具備銀行負責人準則第三條列出的情況之一,則不得擔任銀行的發起人。如果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是法人,則該法人的代表或被指定的代表行使職務的規定適用於前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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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 6 條規定:「銀行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以下簡稱銀行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