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5

快速跳轉
  1. 1.外國金融機構依第八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時,應併檢附董事會同意在我國申請設立銀行之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證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2. 2.外國金融機構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銀行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完成合併或概括承受本國銀行及該外國金融機構在台分行之全部或一部營業及資產負債事宜,並依第十三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營業執照。
  3. 3.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長,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5條的規定,外國金融機構在申請設立銀行時,應檢附董事會同意在我國設立銀行的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證書。在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銀行後,應在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完成合併或概括承受本國銀行及該外國金融機構在台分行的全部或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事宜,並申請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如果有正當理由需要延長期限,則可以申請延長,但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且只能延展一次,未經核准延展的情況下,主管機關有權廢止許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 5 條規定:「外國金融機構依第八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時,應併檢附董事會同意在我國申請設立銀行之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