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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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就銀行設立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請地方主管機關或適當機構派員查核,並得令申請設立銀行者,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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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 17 條規定,主管機關就銀行設立之相關事宜,有權隨時派員查核,或請地方主管機關或適當機構派員查核,並且有權要求申請設立銀行的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根據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之《商業銀行設立及經營管理準則》第 4 節第 17 條,《商業銀行設立及經營管理準則》第 4 節第 17 條即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 17 條之內容,規定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派員查核申請人所提供的文件、資料等相關設立銀行的事宜,並得要求申請設立銀行者在指定期限內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說明。 例如,如果某公司申請設立銀行,主管機關有權派員前往該公司查核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資料是否符合設立銀行的相關標準。主管機關也可以要求該公司在一個指定的期限內提供額外的文件、資料,或者指定特定人員前往說明詳情。這些要求和派員查核的措施旨在確保申請設立銀行的程序和資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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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