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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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銀行設立之家數。
- 2.銀行之設立,得同時依本法規定申請設立分行,其家數以五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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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 18 條規定了兩項內容: 1. 主管機關得根據國內經濟、金融情形的需要,限制銀行的設立家數。這是為了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和合理發展。 2. 銀行在申請設立的同時,有權申請設立分行,但分行的設立家數上限為五家。這是為了達到更廣泛的服務範圍和更有效的經營模式。 根據最新資料,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發布的《金融機構設立及經營許可審查辦法》,商業銀行的設立必須經過金管會的審核和許可。金管會將根據市場需求和金融穩定性等因素來限制銀行的設立家數。此外,商業銀行在設立分行的時候也需要經過金管會的審核和許可。根據台灣的法律規定,商業銀行的分行家數上限為五家。 例如,如果一家商業銀行希望在台灣設立第六家分行,該銀行就需要向金管會提交設立申請,金管會將根據該銀行的經營狀況和市場需求來決定是否核准該分行的設立。如果金管會認為該分行的設立對於金融穩定性和市場發展沒有不利影響,則可以核准該分行的設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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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