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 1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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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要利用網路或其他形式之電子傳送管道,向其客戶提供金融商品與服務之銀行,為純網路銀行。
- 2.純網路銀行之設立,除下列事項外,應依本標準辦理: 一、應於設立後一年內補辦為公開發行公司。 二、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應全數由發起人認足,不適用第三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三、純網路銀行之發起人及股東應有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之金融業發起人及股東,其所認股份,合計應達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四十以上,且其中應有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所認股份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四、外國金融機構得為純網路銀行之發起人,不適用第四條、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並應檢附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同意在我國設立純網路銀行之文件。但依母國法令規定,金融主管機關出具同意文件非為法定必要程序者,得檢附該金融機構依母國法令規定向其主管機關辦理申報、報備或其他法定程序之證明文件代替之,並說明適法性。 五、純網路銀行之非金融業發起人,如具有金融科技、電子商務或電信事業等專業,並能提出成功之業務經營模式者,所認股份得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十,並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檢附適格條件之說明文件。 六、應有逾半數之董事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至少有一人符合第二目資格。其中符合下列資格之董事,非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者,其人數,適用銀行負責人準則第九條規定: (一)符合銀行負責人準則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資格者。 (二)金融科技、電子商務或電信事業等專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總公司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有助於純網路銀行成功經營者。 七、依第八條規定所檢附之營業計畫書,應併記載下列事項: (一)客戶身分確認機制。 (二)經營純網路銀行業務所採用之資訊系統,與安全控管、備援作業及業務連續性計畫說明。 (三)經會計師認證得以滿足未來五年資訊系統及業務適當營運之預算評估。 (四)流動性管理機制。 (五)市場退出計畫:載明啟動計畫之條件及授權、退還存款予客戶之方式與管道、退還款項之資金來源、客戶權益保障說明。 八、除設置總行及客戶服務中心外,不得設立分行,不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 3.純網路銀行開業屆滿三年後,其金融業股東之合計持股比例,得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其董事之資格及人數適用銀行負責人準則第九條規定,且至少應有一人符合前項第六款第二目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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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 18-1 條內容如下: 1. 純網路銀行是指主要利用網路或其他形式之電子傳送管道,向客戶提供金融商品與服務的銀行。根據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 18-1 條第 2 款規定,純網路銀行的設立除了特定的規定外,需要遵守本標準的規定。 2. 根據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 18-1 條第 2 款規定,純網路銀行的設立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 在設立後一年內補辦為公開發行公司。 - 最低實收資本額應全數由發起人認足,不適用其他規定。 - 發起人及股東應有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之專業發起人及股東,其所認股份應達到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四十以上,且其中至少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所認股份超過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 外國金融機構可以作為純網路銀行的發起人,不適用某些特定規定,需要提供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同意在我國設立純網路銀行的文件。但如果母國法令規定金融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不是法定必要程序,可以提供符合法令規定的其他文件代替之。 - 非金融業的發起人如果具有金融科技、電子商務或電信事業等專業背景,並且能夠提出成功的業務經營模式,其所認股份可以超過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十,需要提供相關的資格說明文件。 - 董事中逾半數應符合特定資格,其中至少一人應符合第二目資格。具體要求可以參考銀行負責人準則第九條規定。 - 應併記載一些事項,包括客戶身分確認機制、所採用的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備援作業等說明、營運預算評估等。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法施行細則》、商業銀行公示文件、以及相關的銀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規。例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之 1 中就有關於純網路銀行的定義和設立標準相關規定;商業銀行公示文件中可能會有純網路銀行設立的相關案例;而銀行法、公司法等法規則中也有關於銀行設立標準的相關規定。
- 適名詞
- 第三條及第十二條條文
- 業名詞
- 第四條、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非名詞
- 適法性名詞
- 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逾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八條條文
- 認證名詞
-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 3 條條文
-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 4 條條文
-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 5 條條文
-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 8 條條文
-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 12 條條文
-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 18 條條文
-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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