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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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管金融機構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會議、放款投資審查會議、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應於七日前先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有關資料通知監管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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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10條,受監管金融機構如要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會議、放款投資審查會議、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應在會議開始前七日以書面通知監管人,告知開會事由、內容及相關資料,並邀請監管人參加會議。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受監管的銀行要召開董事會討論重要事項,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銀行應在會議開始前七日,以書面向監管機構通知會議的事由、內容以及相關資料,並邀請監管機構的代表參加會議。這樣可以確保監管機構能夠了解並參與銀行的重要決策和管理。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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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