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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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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人之職務如下: 一、監督及輔導改善業務經營方針。 二、監督及輔導改善業務及財務缺失之改善。 三、監督及輔導應收債權之確保。 四、監督資產、權狀、憑證、合約及權利證書之控管。 五、監督及輔導對資產提列備抵損失或轉列呆帳。 六、監督及輔導營業帳目之處理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七、監督及輔導財產之購置與處分。 八、監督及輔導授信與投資案件之審及負債之管理。 九、監督及輔導辦理票據交換及有關事項之聯繫。 十、要求董事會更換經理人。 十一、列席董事會、監察人會議、股東會、放款投資審查會議、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提出意見。 十二、要求監察人行使職務。 十三、要求受監管金融機構於限期內據實造具及提出業務、財務或其他報告。 十四、查核有關帳冊、文件及財產。 十五、其他經財政部指定或核准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9條,監管人的職務有以下幾點: 1. 監督並協助改善業務經營方針。 2. 監督並協助改善業務及財務上的缺失。 3. 監督並協助確保應收債權。 4. 監督管理資產、權狀、憑證、合約和權利證書。 5. 監督並協助對資產進行備抵損失或呆帳的處理。 6. 監督並協助處理營業帳目和編製財務報表。 7. 監督並協助購置和處分財產。 8. 監督並協助審核授信和投資案件以及管理負債。 9. 監督並協助處理票據交換和相關事務。 10. 要求董事會更換經理人。 11. 出席董事會、監察人會議、股東會、放款投資審查會議、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並提出意見。 12. 要求監察人履行職務。 13. 要求受監管的金融機構在期限內提供真實的業務、財務或其他報告。 14. 檢查相關帳冊、文件和財產。 15. 其他經財政部指定或核准的事項。 根據上述法規,監管人在執行職務時,需事先獲得財政部的核准。例如,在辦理第一項到第四項之事項時,監管人需要先獲得財政部的核准。這個規定可以確保監管人的行動合法有效。 參考資料: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財政部,2020 年 6 月 17 日修正)

  • 債權名詞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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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 9 條規定:「監管人之職務如下: 一、監督及輔導改善業務經營方針。 二、監督及輔導改善業務及財務缺失之改善。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