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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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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管人或接管人應報請財政部准終止監管或接管。一、受監管或接管金融機構之財務、業務已恢復正常營運者。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監管或接管之目的者。 財政部得視實際情況隨時終止監管或接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8條的規定,監管人或接管人在以下情形下應該向財政部報請核准終止監管或接管: 1. 受監管或接管的金融機構的財務和業務已經恢復正常運營。 2. 事實上無法達成監管或接管的目的。 此外,財政部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隨時終止監管或接管。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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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 8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管人或接管人應報請財政部核准終止監管或接管。一、受監管或接管金融機構之財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