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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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管人或接管人應報請財政部核准終止監管或接管。一、受監管或接管金融機構之財務、業務已恢復正常營運者。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監管或接管之目的者。 財政部得視實際情況隨時終止監管或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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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8條的規定,監管人或接管人在以下情形下應該向財政部報請核准終止監管或接管: 1. 受監管或接管的金融機構的財務和業務已經恢復正常運營。 2. 事實上無法達成監管或接管的目的。 此外,財政部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隨時終止監管或接管。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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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