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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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人或接管人應按月向財政部陳報受監管或接管機構財務業務狀況,並副知中央銀行。 監管人或接管人發現受監管或接管金融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報告財政部及其他有關機關處理: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者。 二、對監管人或接管人所提意見或所為之處置未配合辦理者。 三、其他有損受監管或接管金融機構本身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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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7條的規定,監管人或接管人在受監管或接管的金融機構財務業務狀況方面應按月向財政部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如果監管人或接管人發現受監管或接管金融機構存在違反法令或章程、未配合辦理監管人或接管人提出的意見或處置,或其他損害受監管或接管金融機構自身或其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時,應立即向財政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報告並處理。 根據目前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特定的範例來支持這條法規的應用。
- 法令名詞
- 債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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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