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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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人得為受接管金融機構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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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11條,接管人在接管金融機構時,可以代表該機構進行訴訟或非訴訟相關行為。 例如,如果接管人認為有必要向合作金庫提起訴訟,以保護受接管金融機構的權益,他可以代表受接管金融機構向合作金庫提起訴訟。另外,接管人也可以在訴訟外進行相關行動,例如代表受接管金融機構與其他相關方進行協商、簽署協議等。這些行為都是為了確保受接管金融機構的利益和保持金融體系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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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