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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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依法派員接管時將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職權予以停止者,相關之職權由接管人行使。 財政部於接管命令中,如未將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股東會職權予以停止者,股東會會議由接管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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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12條的規定,當財政部派員接管一個金融機構時,如果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的職權被停止,相關的職權將由接管人行使。而如果在接管命令中,財政部沒有將受接管金融機構的股東會職權停止,那麼股東會會議將由接管人召集。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接管期間,金融機構的管理權能夠有效地由接管人行使。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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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