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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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人對受接管金融機構為下列處置時,應研擬具體方案,報經財政部核准: 一、委託其他銀行、金融機構或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經營全部或部分業務。二、增資、減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三、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四、與其他銀行合併。 五、營業行為以外之財產處分。 六、重大權利之拋棄、讓與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七、重要人事之任免。 八、其他經財政部指定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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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13條,接管人在對受接管的金融機構進行以下處置時,應研擬具體方案並報經財政部核准: 一、委託其他銀行、金融機構或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經營全部或部分業務。 例如,接管人可以委託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經營原金融機構的部分業務,以確保業務的正常運作。 二、增資、減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舉例來說,接管人可以採取增資、減資或減資後再增資的方式,來調整金融機構的資本結構,以改善財務狀況。 三、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例如,接管人可以將金融機構的全部或部分業務和資產負債轉讓給其他機構,以達到資產重整或合併的目的。 四、與其他銀行合併。 舉例來說,接管人可以將受接管金融機構與其他銀行進行合併,以整合資源並提升經營效率。 五、營業行為以外之財產處分。 例如,接管人可以處分金融機構的非營業行為之財產,包括不必要或無效之資產。 六、重大權利之拋棄、讓與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舉例來說,接管人可以拋棄或轉讓金融機構所擁有的重要權利,或承擔重大義務,以適應處理情勢的需要。 七、重要人事之任免。 例如,接管人可以進行金融機構的重要人事任免,以確保經營和管理的順利進行。 八、其他經財政部指定之重要事項。 根據財政部的指定,接管人還需要進行其他重要事項的處置,具體內容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 核名詞
- 任免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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