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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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人為前條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處置,財政部於情況急迫時,得不徵詢受接管金融機構能否適時提供相當資金、擔保或其他解決其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有效方法。 財政部如為前項之徵詢,受接管金融機構應於二十日內為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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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14條,當接管人對於接管金融機構進行處置,並且情況急迫時,財政部有權不徵詢受接管金融機構是否能夠適時提供足夠的資金、擔保或其他有效方法來解決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問題。如果財政部選擇徵詢受接管金融機構的意見,則受接管金融機構必須在20天內回覆。 範例:假設某金融機構被財政部接管並面臨資金不足的情況,財政部在評估後認為情況急迫並決定進行處置。根據第14條,財政部無需請求該金融機構提供相關資金和解決方案,而是直接進行必要的處置。如果財政部選擇徵詢該金融機構的意見,則該金融機構必須在20天內回覆財政部的徵詢。
- 擔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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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