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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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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人為前條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處置,財政部於情況急迫時,得不徵詢受接管金融機構能否適時提供相當資金、擔保或其他解決其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有效方法。 財政部如為前項之徵詢,受接管金融機構應於二十日內為答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14條,當接管人對於接管金融機構進行處置,並且情況急迫時,財政部有權不徵詢受接管金融機構是否能夠適時提供足夠的資金、擔保或其他有效方法來解決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問題。如果財政部選擇徵詢受接管金融機構的意見,則受接管金融機構必須在20天內回覆。 範例:假設某金融機構被財政部接管並面臨資金不足的情況,財政部在評估後認為情況急迫並決定進行處置。根據第14條,財政部無需請求該金融機構提供相關資金和解決方案,而是直接進行必要的處置。如果財政部選擇徵詢該金融機構的意見,則該金融機構必須在20天內回覆財政部的徵詢。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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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 14 條規定:「接管人為前條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處置,財政部於情況急迫時,得不徵詢受接管金融機構能否適時提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