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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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有關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規定,於信用合作社,係指社員 (代表) 大會、理事及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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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問題所涉及的法規為《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15條。根據該條的內容,涉及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的規定在信用合作社中是指社員(代表)大會、理事及監事。 根據此條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引用信用合作社法第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一、二項及第三十七條。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二條的規定,信用合作社是按照該法組織登記的合作社,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當信用合作社違反法令、章程或經營無法健全並有損及社員及存款人權益時,主管機關有權進行處置,包括停止部分業務、勒令停業清理或合併,或進行其他必要的處置。最後,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信用合作社的管理適用銀行法的規定。 總結來說,根據以上法規的內容,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15條中的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的規定在信用合作社中是指社員(代表)大會、理事及監事。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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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