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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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適用之金融機構,係指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業及票券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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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2條,本辦法適用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業以及票券金融公司。這些金融機構在特定情況下,如業務或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無法支付債務、危及存款人權益等情況下,可能會被中央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限期清理、停止一部分業務、派員監管或接管,或進行其他必要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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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