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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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依法派員監管或接管,除通知有關機關外,並刊登於新聞紙及主管機關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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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3條,當財政部要派員監管或接管金融機構時,除了要通知有關的機關外,還需要將相關通知刊登在新聞紙和主管機關的網站上。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是《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這是財政部在1985年5月1日根據銀行法第62條制定和發布的法規。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確立金融機構監管和接管的程序和要求,以保護金融機構的穩定和保護存款人的權益。 例如,如果一家銀行因業務或財務狀況惡化,無法支付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財政部可以派員監管或接管該銀行。在這種情況下,財政部必須通知相關的機關,並將相關通知刊登在新聞紙和財政部的網站上,以公開宣布這一決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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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