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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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人或接管人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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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 5 條規定,監管人或接管人可以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的人員來協助處理有關事項。這表示在金融機構的監管或接管過程中,監管人或接管人可以聘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來提供協助,以確保適切的處理和監督。例如,在處理銀行因財務困境而需要接管時,接管人可以聘請律師或會計師來協助評估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和制定相應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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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