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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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第2條規定,旅客攜帶外幣進入國境時不受限制,但需要向海關申報,並可根據規定進行新台幣兌換。此外,如果旅客再次出境且攜帶的外幣金額不超過先前申報進境時的金額,則可符合限制條件。然而,若旅客在進入國境後六個月內再次出境,則需要遵守第五條規定關於旅客出境攜帶外幣的限額規定。 根據最新的公告資料,管理外匯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的旅客,若不依照第11條規定報明登記,則其超過申報部分的外幣將被沒入。此外,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當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行為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時,不予處罰。根據法律解釋,這意味著如果旅客並非故意或疏忽未申報,則不能被處罰。 根據修正後的《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7條規定,入境旅客應根據第11條的規定,申報攜帶的外幣現鈔總值是否達到等值美金1萬元以上。如果旅客透過綠線檯通關,則無需填報申報單,但必要時海關有權進行檢查。如果旅客攜帶的外幣金額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需要申報的情況,則應進行紅線檯查驗。 總結來說,根據相關法規,旅客在入境時需要根據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的規定向海關申報攜帶的外幣金額。如果旅客未遵守規定的申報程序,則超過申報部分的外幣將被沒入。然而,根據行政罰法第7條的規定,如果旅客未申報的行為不是故意或疏忽造成的,則不予處罰。另外,根據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的規定,入境旅客需要根據第11條的規定申報外幣金額,並根據通關程序進行相應的查驗。
- 攜帶名詞
- 惟名詞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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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