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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4.02.28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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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攜帶外幣進入國境不予限制,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並得依規定兌換新台幣。再攜出境之外幣以不超過原申報攜入之金額為限。但於進入國境六個月後再行出境者,應依第五條所定旅客出境攜帶限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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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原持有之外幣,仍須攜帶出境者,應於入境時申報海關登記封存於原機或原船上,於出境時查驗啟封;其欲攜帶入境者,應申報海關驗放,不得再行申報登記封存並依一般旅客之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84.02.2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