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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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於航行本島及外圍各島間之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及遠洋或近海漁船作業人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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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根據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時,應向海關進行登記申報。具體的申報要求及程序,則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制定相關辦法。 根據參考資料,旅客出入國境時,攜帶外幣總值逾等值一萬美元的,應依照相應的規定填具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此外,根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如果入境旅客選擇綠線檯通關(免填申報單),則應在海關指定查驗前進行口頭申報。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旅客在入境時攜帶總值超過一萬美元的外幣,根據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及相關辦法的規定,他應該在入境前填寫申報單並向海關申報。如果他選擇免填申報單的方式通關,則在海關指定查驗前,他應當口頭告知海關他攜帶了超過一萬美元的外幣。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旅客攜帶外幣遵守法規,並提供便利的申報方式。
- 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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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