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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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出境每人每航次攜帶外幣之限額,由財政部訂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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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第6條,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出境每人每航次攜帶外幣的限額由財政部訂定並公告。根據財政部的公告,例如財政部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台財融第00000000號公告,就規定旅客及飛機船舶服務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超過等值五千美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因此,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在每次出境時攜帶外幣的金額限制會根據財政部的公告來規定。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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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