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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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第 3 條」的規定,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如果原本持有外幣,但仍希望攜帶出境的話,應該在入境時向海關申報登記並封存於原機或原船上,在出境時再驗封解封。如果他們欲攜帶外幣入境,則應該向海關申報驗放,但不得再進行登記封存的程序,並需要按照一般旅客的規定辦理。 例:如果一位船舶服務人員在入境時攜帶了一筆外幣,並根據規定向海關進行了申報登記並將外幣封存在船上。當他準備出境時,海關會進行驗封程序來確保外幣的完整性。另外,如果同一位船舶服務人員想攜帶外幣入境,他需要向海關申報驗放,但不需要再進行登記封存,並需要按照一般旅客的規定辦理相關申報程序。
- 持有名詞
- 攜帶名詞
- 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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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