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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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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原持有之外幣,仍須攜帶出境者,應於入境時申報海關登記封存於原機或原船上,於出境時查驗啟封;其欲攜帶入境者,應申報海關驗放,不得再行申報登記封存並依一般旅客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第 3 條」的規定,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如果原本持有外幣,但仍希望攜帶出境的話,應該在入境時向海關申報登記並封存於原機或原船上,在出境時再驗封解封。如果他們欲攜帶外幣入境,則應該向海關申報驗放,但不得再進行登記封存的程序,並需要按照一般旅客的規定辦理。 例:如果一位船舶服務人員在入境時攜帶了一筆外幣,並根據規定向海關進行了申報登記並將外幣封存在船上。當他準備出境時,海關會進行驗封程序來確保外幣的完整性。另外,如果同一位船舶服務人員想攜帶外幣入境,他需要向海關申報驗放,但不需要再進行登記封存,並需要按照一般旅客的規定辦理相關申報程序。

  • 持有名詞
  • 攜帶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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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第 3 條規定:「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原持有之外幣,仍須攜帶出境者,應於入境時申報海關登記封存於原機或原船上,於出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