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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11 條

  1. 1.金融機構應於簡易型分行(社)營業處所門首表明簡易型分行(社)之標示。
  2. 2.簡易型分行(社)營業員工人數上限為八人,並應符合安全維護及內部控制原則。但辦理中小企業放款者,營業員工人數上限得提高為十人。
  3. 3.簡易型分行(社)經理人應具備有效經營金融機構之能力,除應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規定外,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專業知識或金融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金融機構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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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金融機構簡易型分行(社)的管理要求,以下針對各項進行逐條釋義: 1. 金融機構應於簡易型分行(社)營業處所門首表明簡易型分行(社)之標示。 根據這項規定,金融機構的簡易型分行(社)必須在其營業處所門口明確標示其身份為簡易型分行(社)。 2. 簡易型分行(社)營業員工人數上限為八人,並應符合安全維護及內部控制原則。但辦理中小企業放款者,營業員工人數上限得提高為十人。 根據這項規定,簡易型分行(社)的營業員工人數上限為八人,但如果該分行(社)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業務,則營業員工人數上限可以提高至十人。此規定意在確保簡易型分行(社)的安全性和內部控制原則的遵守。 3. 簡易型分行(社)經理人應具備有效經營金融機構之能力,除應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規定外,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根據這項規定,簡易型分行(社)的經理人應該具備有效經營金融機構的能力。除了需要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規定外,還必須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專業知識或金融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金融機構業務者。 這些資格要求旨在確保簡易型分行(社)的經理人具備良好的金融業務知識和經驗,以有效經營金融機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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