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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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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金融機構應於簡易型分行(社)營業處所門首表明簡易型分行(社)之標示。
  2. 2.簡易型分行(社)營業員工人數上限為八人,並應符合安全維護及內部控制原則。但辦理中小企業放款者,營業員工人數上限得提高為十人。
  3. 3.簡易型分行(社)經理人應具備有效經營金融機構之能力,除應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規定外,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專業知識或金融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金融機構業務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金融機構簡易型分行(社)的管理要求,以下針對各項進行逐條釋義: 1. 金融機構應於簡易型分行(社)營業處所門首表明簡易型分行(社)之標示。 根據這項規定,金融機構的簡易型分行(社)必須在其營業處所門口明確標示其身份為簡易型分行(社)。 2. 簡易型分行(社)營業員工人數上限為八人,並應符合安全維護及內部控制原則。但辦理中小企業放款者,營業員工人數上限得提高為十人。 根據這項規定,簡易型分行(社)的營業員工人數上限為八人,但如果該分行(社)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業務,則營業員工人數上限可以提高至十人。此規定意在確保簡易型分行(社)的安全性和內部控制原則的遵守。 3. 簡易型分行(社)經理人應具備有效經營金融機構之能力,除應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規定外,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根據這項規定,簡易型分行(社)的經理人應該具備有效經營金融機構的能力。除了需要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規定外,還必須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專業知識或金融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金融機構業務者。 這些資格要求旨在確保簡易型分行(社)的經理人具備良好的金融業務知識和經驗,以有效經營金融機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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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金融機構應於簡易型分行(社)營業處所門首表明簡易型分行(社)之標示。簡易型分行(社)營業員工人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