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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融機構應於其所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上明顯標示金融機構名稱、所屬營業單位、緊急連絡電話、服務項目及服務時間,並應張貼或於自動化服務設備螢幕顯示進行交易應注意事項。
  2. 營業場所外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之服務區,經金融機構評估其業務需要,並訂定內部管理規範,報經董事會通過後,得配置人員常駐在場,但限於提供自動化服務設備之管理及使用操作之諮詢。
  3. 前項服務區,如有配置人員常駐,應以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
  4. 自動化服務設備之服務項目,包括提款、存款、查詢餘額、轉帳匯款、更改密碼、存摺補登、IC卡圈存(提)、預付、繳納稅費、帳務查詢、臺外幣現鈔兌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准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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