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信用合作社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用合作社不能清償存款債務時,其理事及經理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2. 前項責任於理事或經理人解任後,經過二年方得解除。但因可歸責於理事或經理人個人之原因者,不得解除。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