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信用合作社法19

快速跳轉
  1. 1.信用合作社不能清償存款債務時,其理事及經理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2. 2.前項責任於理事或經理人解任後,經過二年方得解除。但因可歸責於理事或經理人個人之原因者,不得解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19條,當信用合作社無法清償存款債務時,該合作社的理事和經理人有義務連帶清償。這個責任在理事或經理人被解任後的兩年內不得解除,除非因該理事或經理人個人原因才不得解除這一責任。這意味著該理事或經理人在解任後的兩年內應該承擔清償責任,除非他們個人的原因不允許解除這一責任。 例如,如果某信用合作社的經理人在被解任後的兩年內未能清償存款債務,那麼該經理人將有連帶清償的責任。但如果造成無法清償的原因是由於該經理人個人的錯誤或責任,則該責任不得解除。

立法沿革 1

(0821109 制定)

信用合作社不能清償存款債務時,其理事及經理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前項責任於理事或經理人解任後,經過二年方得解除。但因可歸責於理事或經理人個人之原因者,不得解除。

立法理由為促使信用合作社理事及經理人於執行職務及推展業務時,以穩健經營為理念,期能保障存款人權益,爰參照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條、暫行辦法第十條暨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制定本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21109 制定)

為促使信用合作社理事及經理人於執行職務及推展業務時,以穩健經營為理念,期能保障存款人權益,爰參照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條、暫行辦法第十條暨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制定本條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信用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法第 19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不能清償存款債務時,其理事及經理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前項責任於理事或經理人解任後,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用合作社法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