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之會計制度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統一會計制度辦理。
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20條,信用合作社的會計制度必須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統一會計制度執行。這意味著信用合作社在處理會計事務時,必須按照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的會計標準和程序進行。這樣做可以確保信用合作社的財務報表準確無誤並符合相關監管要求。 參考資料: - 彰化地方法院 108年度金融訴字第37號判決書
信用合作社之會計制度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統一會計制度辦理。
立法理由一、明定信用合作社之會計制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統一會計制度辦理,以求一致,俾利管理。 二、參考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一、明定信用合作社之會計制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統一會計制度辦理,以求一致,俾利管理。 二、參考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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