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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信用合作社應設置授信審議委員會;其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信用合作社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信用合作社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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