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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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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用合作社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信用合作社應設置授信審議委員會;其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信用合作社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4.信用合作社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21條的規定,信用合作社有以下幾項義務和要求: 1. 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信用合作社應制定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包括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的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的範圍等事項。這些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來訂定。 舉例來說,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在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時,可能需要確定制度的目的是確保組織遵守相關法規和規章、防範內部失誤和舞弊行為,並確保資源的有效運用。此外,該制度可能還包括指定內部稽核人員的資格條件,例如必須具備一定的會計和稽核背景知識。 2. 設置授信審議委員會:信用合作社應該設置授信審議委員會,並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組織準則。 例如,授信審議委員會可能由信用合作社的高階管理人員、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士和獨立的外部委員組成。該委員會的職責可能包括審查和批准信用合作社的授信行為,確保風險管理和財務管理的合規性。 3. 建立資產品質評估和損失準備制度:信用合作社應建立對資產品質的評估、損失準備的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的清理以及呆帳的轉銷的內部處理制度和程序。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 舉個例子,信用合作社可能需要建立一套系統來評估其資產品質,包括監控放款的還款情況、管理逾期款項和呆帳的收回等。此外,信用合作社還應該制定損失準備的提列準則,以確保對可能發生的信用損失進行適當的計提。 4. 委託事項的內部作業制度和程序:信用合作社如果將一些業務委託給外部承包商或代理機構處理,則應制定內部作業制度和程序,明確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的保障、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原則。這些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訂定。 例如,信用合作社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或財務報告的編制工作時,可能需要制定相關的內部作業制度和程序,確保委託事項的執行符合合作社的目標和法規要求,同時保護客戶的權益。 以上是對信用合作社法第21條各項規定的解釋,並且舉例說明了相關的情境和應用範圍。具體的法規內容和適用方法,建議參考最新的信用合作社法、中央主管機關的相關法規或指導文件。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21109 制定)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設置稽核單位與授信審議委員會。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與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參考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制定之。   二、為健全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提高授信品質,爰規定信用合作社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設置稽核單位與授信審議委員會,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0910514 修正)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設置稽核單位與授信審議委員會。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與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合作社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合作社未依前項辦辦法之規定提足備抵呆帳者,不得發放理事、監事酬勞金,並得由主管機關限制其盈餘分配。

立法理由一、為確保信用合作社資產品質之健全,財政部訂有「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其中有關信用合作社部分,尚乏法律授權訂定之依據,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訂第三項。   二、另為健全信用合作社財務基礎,避免信用合作社實虧虛盈之情形下,仍為盈餘分配,危及信用合作社之穩健經營,並督促理事、監事能善盡職責,提足備抵呆帳,財政部目前以行政規定,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爰增訂第四項,將其提昇至法律位階。

(0940429 修正)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合作社應設置授信審議委員會;其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合作社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合作社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符合授權明確性之要求,將原條文第二項關於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授權辦法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第一項。   二、第二項配合第一項修正調整。   三、信用合作社決算時如未提足評價準備者,應補提調整之,故其為盈餘分配時,即應提足評價準備,而理事監事酬勞金係為盈餘分配之一。如信用合作社該年虧損,則無盈餘分配問題,爰將原條文第四項規定刪除。   四、信用合作社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以確保作業之品質及客戶之權益,並減低對信用合作社可能造成之風險。爰增訂第四項規定信用合作社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法律授權依據,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針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訂定辦法管理之。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21109 制定)

一、參考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制定之。   二、為健全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提高授信品質,爰規定信用合作社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設置稽核單位與授信審議委員會,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0910514 修正)

一、為確保信用合作社資產品質之健全,財政部訂有「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其中有關信用合作社部分,尚乏法律授權訂定之依據,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訂第三項。   二、另為健全信用合作社財務基礎,避免信用合作社實虧虛盈之情形下,仍為盈餘分配,危及信用合作社之穩健經營,並督促理事、監事能善盡職責,提足備抵呆帳,財政部目前以行政規定,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爰增訂第四項,將其提昇至法律位階。

(0940429 修正)

一、為符合授權明確性之要求,將原條文第二項關於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授權辦法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第一項。   二、第二項配合第一項修正調整。   三、信用合作社決算時如未提足評價準備者,應補提調整之,故其為盈餘分配時,即應提足評價準備,而理事監事酬勞金係為盈餘分配之一。如信用合作社該年虧損,則無盈餘分配問題,爰將原條文第四項規定刪除。   四、信用合作社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以確保作業之品質及客戶之權益,並減低對信用合作社可能造成之風險。爰增訂第四項規定信用合作社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法律授權依據,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針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訂定辦法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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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法第 21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用合作社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