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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 2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用合作社對其營業處所、金庫及出租保管箱(室)、自動櫃員機及運鈔業務等,應加強安全之維護;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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