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22條的規定,信用合作社應該建立一套人事制度,其中包括員工任免、升遷、教育訓練、考核、薪資、福利、獎懲、輪調、退休和撫卹等事項。這些人事管理的規定需要經過合作社的社員大會通過,並向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再由該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才能實施。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信用合作社法,最新的版本可以參考經濟部法規查詢系統。例如,信用合作社法第22條中提到的人事管理的內容,可以在這個法規中找到相關的訂定。隨著法規的更新,可能會有相關的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作為解釋和適用法條的參考。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人事制度,規定員工任免、升遷、教育訓練、考核、薪給、福利、獎懲、輪調、退休及撫卹等事項,並應有內部人事管理之規定。 前項人事管理之規定應經社員大會通過,報經縣(市)政府轉請省政府財政廳、或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核備後實施。
立法理由一、參考暫行辦法第二十條及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制定之。 二、為健全信用合作社之組織,以發揮其功能,爰規定其應建立完整的人事制度,並報經縣(市)政府轉請省(市)政府財政廳(局)核備。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人事制度,規定員工任免、升遷、教育訓練、考核、薪給、福利、獎懲、輪調、退休及撫卹等事項,並應有內部人事管理之規定。 前項人事管理之規定應經社員大會通過,報經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爰修正第二項,縣(市)轄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之規定應經社員大會通過,報經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一、參考暫行辦法第二十條及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制定之。 二、為健全信用合作社之組織,以發揮其功能,爰規定其應建立完整的人事制度,並報經縣(市)政府轉請省(市)政府財政廳(局)核備。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爰修正第二項,縣(市)轄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之規定應經社員大會通過,報經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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