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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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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用合作社應建立人事制度,規定員工任免、升遷、教育訓練、考、薪給、福利、獎懲、輪調、退休及撫卹等事項,並應有內部人事管理之規定。
  2. 2.前項人事管理之規定應經社員大會通過,報經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22條的規定,信用合作社應該建立一套人事制度,其中包括員工任免、升遷、教育訓練、考核、薪資、福利、獎懲、輪調、退休和撫卹等事項。這些人事管理的規定需要經過合作社的社員大會通過,並向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再由該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才能實施。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信用合作社法,最新的版本可以參考經濟部法規查詢系統。例如,信用合作社法第22條中提到的人事管理的內容,可以在這個法規中找到相關的訂定。隨著法規的更新,可能會有相關的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作為解釋和適用法條的參考。

立法沿革 2

(0821109 制定)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人事制度,規定員工任免、升遷、教育訓練、考核、薪給、福利、獎懲、輪調、退休及撫卹等事項,並應有內部人事管理之規定。   前項人事管理之規定應經社員大會通過,報經縣(市)政府轉請省政府財政廳、或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核備後實施。

立法理由一、參考暫行辦法第二十條及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制定之。   二、為健全信用合作社之組織,以發揮其功能,爰規定其應建立完整的人事制度,並報經縣(市)政府轉請省(市)政府財政廳(局)核備。

(0910425 修正)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人事制度,規定員工任免、升遷、教育訓練、考核、薪給、福利、獎懲、輪調、退休及撫卹等事項,並應有內部人事管理之規定。   前項人事管理之規定應經社員大會通過,報經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爰修正第二項,縣(市)轄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之規定應經社員大會通過,報經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 任免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21109 制定)

一、參考暫行辦法第二十條及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制定之。   二、為健全信用合作社之組織,以發揮其功能,爰規定其應建立完整的人事制度,並報經縣(市)政府轉請省(市)政府財政廳(局)核備。

(0910425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爰修正第二項,縣(市)轄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之規定應經社員大會通過,報經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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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法第 22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應建立人事制度,規定員工任免、升遷、教育訓練、考核、薪給、福利、獎懲、輪調、退休及撫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用合作社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