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八 章 解散、合併、變更組織及清算
>
信用合作社法
第 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信用合作社依前條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時,每一社員社股可依一定轉換比率,轉換取得變更後之公司股份。
對變更組織有
異議
之社員,得於決議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請求退還股金,每股應退股金之計算,依
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
有關出社時請求退還股金之規定。
第一項股份之轉換,應由信用合作社依社員入社年數、股金額數及交易積數等作成權數,設算轉換比率,併同轉換辦法明列於組織變更計畫中。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社員及社股 §11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業務 §1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組織及業務 §1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內部制度 §2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盈餘及公積 §23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監督 §26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解散、合併、變更組織及清算 §28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準用條款 §36
開新分頁
第 十 章 罰則 §38
開新分頁
第 十一 章 附則 §49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