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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用合作社依前條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時,每一社員社股可依一定轉換比率,轉換取得變更後之公司股份。
  2. 對變更組織有異議之社員,得於決議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請求退還股金,每股應退股金之計算,依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出社時請求退還股金之規定。
  3. 第一項股份之轉換,應由信用合作社依社員入社年數、股金額數及交易積數等作成權數,設算轉換比率,併同轉換辦法明列於組織變更計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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