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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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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用合作社依前條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時,每一社員社股可依一定轉換比率,轉換取得變更後之公司股份。
  2. 2.對變更組織有異議之社員,得於決議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請求退還股金,每股應退股金之計算,依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出社時請求退還股金之規定。
  3. 3.第一項股份之轉換,應由信用合作社依社員入社年數、股金額數及交易積數等作成權數,設算轉換比率,併同轉換辦法明列於組織變更計畫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信用合作社法第32條規定了信用合作社在進行組織變更成為商業銀行時,社員可以依一定的轉換比率將其社股轉換為變更後的公司股份(第1項)。然而,如果有社員對組織變更有異議,可以在決議變更的日期起算的20日內提出書面請求退還股金,每股應退股金的計算則遵循第12條之一第3項及第4項有關出社時請求退還股金的規定(第2項)。而股份的轉換應由信用合作社依據社員入社年數、股金額數和交易積數等綜合計算出權數,設定轉換比率,並將其明確列於組織變更計畫中(第3項)。 参考资料:信用合作社法。

立法沿革 2

(0821109 制定)

信用合作社依前條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時,每一社員社股可依一定轉換比率轉換取得變更後之公司股份。   對變更組織有異議之社員,得於決議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請求退還股金,股金之計算依合作社有關出社時請求退還股金之規定。   第一項股份之轉換,應由信用合作社依社員入社年數、股金額數及交易積數等作成權數,設算轉換比率,併同轉換辦法明列於組織變更計畫中。

立法理由一、明定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區域性之商業銀行時,社員原持有之股金可轉換取得變更組織後之銀行股份。   二、明定不同意變更組織之社員,得請求退還股金。   三、為使新、舊社員原持有社股合理的轉換為銀行股份,規定股金之轉換比率,由各社依社員入社年數、股金及交易積數訂之,併同轉換辦法明列於組織變更計畫中,經由社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0940429 修正)

信用合作社依前條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時,每一社員社股可依一定轉換比率,轉換取得變更後之公司股份。   對變更組織有異議之社員,得於決議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請求退還股金,每股應退股金之計算,依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出社時請求退還股金之規定。   第一項股份之轉換,應由信用合作社依社員入社年數、股金額數及交易積數等作成權數,設算轉換比率,併同轉換辦法明列於組織變更計畫中。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文字未修正。   二、對於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有異議社員,其返還股金之計算,配合本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之規定調整,以求一致,爰修正第二項。   三、第三項未修正。

  • 異議名詞
  • 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條文
(0821109 制定)

一、明定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區域性之商業銀行時,社員原持有之股金可轉換取得變更組織後之銀行股份。   二、明定不同意變更組織之社員,得請求退還股金。   三、為使新、舊社員原持有社股合理的轉換為銀行股份,規定股金之轉換比率,由各社依社員入社年數、股金及交易積數訂之,併同轉換辦法明列於組織變更計畫中,經由社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0940429 修正)

一、第一項文字未修正。   二、對於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有異議社員,其返還股金之計算,配合本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之規定調整,以求一致,爰修正第二項。   三、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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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法第 32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依前條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時,每一社員社股可依一定轉換比率,轉換取得變更後之公司股份。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用合作社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