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31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逐條釋義: 1. 信用合作社的規模達到一定標準時,不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有關免徵營業稅之規定。根據該條,信用合作社的規模達到一定標準時,將不再享有免徵營業稅的優惠待遇。然而,就我所知,目前並未找到具體的資料來確定該標準的具體細節。 2. 如果信用合作社達到前項一定標準,則有權根據前條的規定來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這意味著一旦信用合作社的規模達到特定標準,它可以根據該法案的規定,將其組織變更為商業銀行。 3. 第一項所指的一定標準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定義的,並需報請立法院核備。該標準需要由中央主管機關明確規定,並提交立法機關的核准。具體的標準因政策和法規的變化而有所不同,因此可能需要進一步參考中央主管機關的相關文件或公告來確定具體的一定標準。
信用合作社之規模達一定標準者,不適用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有關免徵營業稅之規定。 信用合作社達前項一定標準者,得依前條之規定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 第一項所稱一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請立法院核備。
立法理由一、為促使信用合作社儘速民營化,故列本條條文,明定其免徵營業稅之範疇及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 二、其一定標準明定由中央主管機構定之,並報立法院核備。
一、為促使信用合作社儘速民營化,故列本條條文,明定其免徵營業稅之範疇及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 二、其一定標準明定由中央主管機構定之,並報立法院核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