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41條的規定: 1. 如果信用合作社的理事、監事、經理人或職員違反了第17條的規定而兼職,將被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18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將被解任。 2. 如果兼職是由信用合作社指派的,那麼被罰款的人就是信用合作社本身。 舉例:如果一名信用合作社的理事兼職擔任其他金融機構的高階職位,違反了第17條的規定,那麼他可能會被處以15萬元到180萬元的罰鍰,同時也可能會被解任。 相關參考資料: 1. 信用合作社法(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12月)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兼職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予解任。 前項兼職係經信用合作社指派者,受罰人為信用合作社。
立法理由一、為防範理、監事、經理人或職員利用兼職之便,進行不當之利益輸送,爰訂定本罰則。 二、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三所為之處罰規定。
一、為防範理、監事、經理人或職員利用兼職之便,進行不當之利益輸送,爰訂定本罰則。 二、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三所為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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