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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兼職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予解任。
  2. 前項兼職係經信用合作社指派者,受罰人為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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