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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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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兼職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予解任。
  2. 2.前項兼職係經信用合作社指派者,受罰人為信用合作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41條的規定: 1. 如果信用合作社的理事、監事、經理人或職員違反了第17條的規定而兼職,將被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18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將被解任。 2. 如果兼職是由信用合作社指派的,那麼被罰款的人就是信用合作社本身。 舉例:如果一名信用合作社的理事兼職擔任其他金融機構的高階職位,違反了第17條的規定,那麼他可能會被處以15萬元到180萬元的罰鍰,同時也可能會被解任。 相關參考資料: 1. 信用合作社法(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12月)

立法沿革 1

(0821109 制定)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兼職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予解任。   前項兼職係經信用合作社指派者,受罰人為信用合作社。

立法理由一、為防範理、監事、經理人或職員利用兼職之便,進行不當之利益輸送,爰訂定本罰則。   二、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三所為之處罰規定。

  • 第十七條條文
  • 罰鍰名詞
(0821109 制定)

一、為防範理、監事、經理人或職員利用兼職之便,進行不當之利益輸送,爰訂定本罰則。   二、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三所為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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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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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法第 41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兼職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用合作社法第 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