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而為營業者。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規定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之限制者。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所為之通知未於限期內調整者。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限制者。 六、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而為營業者。 七、理事或監事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怠於申報者。
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42條的規定,若信用合作社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會被處以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 1.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而經營業務。 2.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根據第十五條第二項所訂的規定。 3.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根據第三十七條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或第三十六條所訂的限制規定。 4.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根據第三十七條適用銀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未在限期內調整通知。 5.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根據第三十七條適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所訂的限制。 6.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根據第三十七條適用銀行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而經營業務。 7. 理事或監事違反第三十七條適用銀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未申報情形。 以下提供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根據《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7 輯之裁判內容》,信用合作社違反上述情況之一時,會被處以罰鍰。參考資料提供了對於信用合作社法第42條各項的解釋和適用情況的判例分析,並確定相關的違反行為是否存在。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而為營業者。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規定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之限制者。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所為之通知未於限期內調整者。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限制者。 六、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而為營業者。 七、理事或監事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怠於申報告者。
立法理由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及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所為之處罰,加強管理之效果。
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及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所為之處罰,加強管理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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