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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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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規定之一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鍰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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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40-1條,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職員,若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的規定之一,不僅會被依各該條規定處罰,還可能要對該法人支付罰鍰或罰金。

立法沿革 1

(0930113 增訂)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規定之一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鍰或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等規定,其處罰對象僅限於行為負責人,而法人卻未加以處罰,經參考法務部刑事特別法令,採兩罰規定,而增訂本條。

  • 法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罰金名詞
(093011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等規定,其處罰對象僅限於行為負責人,而法人卻未加以處罰,經參考法務部刑事特別法令,採兩罰規定,而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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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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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法第 40-1 條規定:「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規定之一者,除依各該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法第 4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用合作社法第 40-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