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
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38條的規定,違反第37條準用銀行法第35條的規定者,將面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金。然而,如果其他法律有更嚴厲的處罰規定,將依照該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罰。 根據參照的法律資料,在信用合作社法第37條中有明確提及引用銀行法第35條。在銀行法第35條中,規定了關於銀行業務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如果信用合作社有類似的違法行為,將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38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文與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所為之處罰規定相同。
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
立法理由原條文之罰金刑度經參酌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一有關損害信用合作社信用罪之刑度後,酌予提高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收嚇阻之效,並取得衡平。
本條文與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所為之處罰規定相同。
原條文之罰金刑度經參酌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一有關損害信用合作社信用罪之刑度後,酌予提高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收嚇阻之效,並取得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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