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信用合作社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38-1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信用合作社之信用的行為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金。 參考資料: 信用合作社法第38-1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信用合作社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不肖份子藉散布不實消息,混淆大眾視聽,致損害信用合作社之信用,爰參考刑法第三百十三條增訂本條,並將告訴乃論之罪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以收嚇阻之效。另參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明定其刑度。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不肖份子藉散布不實消息,混淆大眾視聽,致損害信用合作社之信用,爰參考刑法第三百十三條增訂本條,並將告訴乃論之罪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以收嚇阻之效。另參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明定其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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