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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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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信用合作社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38-1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信用合作社之信用的行為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金。 參考資料: 信用合作社法第38-1條

立法沿革 1

(0930113 增訂)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信用合作社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不肖份子藉散布不實消息,混淆大眾視聽,致損害信用合作社之信用,爰參考刑法第三百十三條增訂本條,並將告訴乃論之罪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以收嚇阻之效。另參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明定其刑度。

  • 詐術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093011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不肖份子藉散布不實消息,混淆大眾視聽,致損害信用合作社之信用,爰參考刑法第三百十三條增訂本條,並將告訴乃論之罪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以收嚇阻之效。另參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明定其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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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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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法第 38-1 條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信用合作社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法第 3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用合作社法第 3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