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吸收存款者。 二、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不申報營業書表或不為公告或報告者。
信用合作社法第44條規定了信用合作社違反相關法規的處罰條款。若信用合作社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將被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1. 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吸收存款。 2. 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不申報營業書表或未進行公告或報告。 根據參考資料《信用合作社法》第44條,這些違反行為將被處以罰鍰。例如,若信用合作社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吸收存款,根據該參考資料內容,可能會被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的罰鍰。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吸收存款者。 二、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不申報營業書表或不為公告或報告者。
立法理由本條文與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處罰規定相同。
本條文與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處罰規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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