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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四條除第四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外,所定罰鍰之受罰人為信用合作社或其分社。
  2. 信用合作社或其分社經依前項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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