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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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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勒令該信用合作社或分社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信用合作社法第47條的規定,如果罰鍰已經逾期限但仍未繳納,則從逾期之日起,每日將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如果到了三十日仍未繳納,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勒令該信用合作社或分社停業。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加強對於信用合作社的管理,確保其遵守法律規定和履行財務責任。一個範例可以是,如果一家信用合作社因為某種違規行為而被處以罰鍰,如果該合作社在限期內未繳納罰鍰和滯納金,則根據該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勒令該合作社停業。

立法沿革 2

(0821109 制定)

罰鍰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勒令該信用合作社或分社停業。

立法理由參照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制定本條文。

(0940429 修正)

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勒令該信用合作社或分社停業。

立法理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應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辦理,爰刪除「法院」等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 罰鍰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21109 制定)

參照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制定本條文。

(0940429 修正)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應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辦理,爰刪除「法院」等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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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法第 47 條規定:「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用合作社法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