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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地下錢莊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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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營地下錢莊者,一經查獲,經辦機關應即檢同證據移送管轄法院,依法論罪科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取締地下錢莊辦法第4條,凡經營地下錢莊者,一旦被查獲,辦案機關應立即檢同相關證據,並將案件移送至管轄法院依法進行審判和判處相應的刑罰。這條法規強調了針對地下錢莊經營者的取締措施,並確保他們受到懲罰。具體執法步驟和刑罰細節需參考該條法的相關規定和法院的判決例子。

  • 經查名詞
  • 證據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論罪科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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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地下錢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取締地下錢莊辦法第 4 條規定:「凡經營地下錢莊者,一經查獲,經辦機關應即檢同證據移送管轄法院,依法論罪科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取締地下錢莊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